工商注册 工商注册政策法规 内资企业注册工商法规 外资注册工商法规 代理记账 工商注册专项审批 工商注册联系我们
上海工商网
 
工商注册热点关注
·企业查名 ·注册资金验资
·开设帐户 ·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变更 ·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年检 ·组织机构代码
·购买发票 ·分公司的设立
·增资增项  
 
代理记帐
· 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
· 代理记帐的服务收费
· 相应的税务代理服务
 
工商注册税务常识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税
   

工商注册友情连接
 ·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招商网
 ·上海工商行政局
 ·上海财税网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厂房网
 ·上海商铺网
 ·创业加盟网
 ·公司注册网
 ·项目投资网

通用网址:上海工商注册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几个政策业务问题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中所说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系指按国务院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也运用于华侨、港澳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关于暂行规定中第一条“中国境内企业”的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第一条所说的“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中”的“中国境内企业”,系指我国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济等以及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立经营企业。
三、关于暂行规定第一条“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的范围问题
暂行规定第一条所说“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业务,”仅指中国境内企业委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外进行代理推销商品的业务。
四、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填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一家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处常驻代表机构,应分别由各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国企业常驶代表机构,可否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问题
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视为外国企业,享受特区的税收优惠,其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六、关于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有的在中国境内结算支付,有的在中国境外结算支付,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同境内所得。不论其结算支付地点是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也不论是支付给常设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的都应当由其依照暂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对佣金、回扣、手续收入将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收入,不论是由一方支付或多方支付的,都应合并计算怔税。
对于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回扣收入,不论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的,都应依照暂行规定征税。
八、关于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适用税率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属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列举征税项目的,可以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明确列举征税项目的,也可按5%的税率征税。
九、关于暂行规定的施行日期问题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从1985年6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从1985年度起计算征收。
十、对未经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比照暂行规定征税的问题
对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咨询联络等业务活动。但是对其已经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仍应按照暂行规定征税。不使其在经济上逍遥法外。


各服务中心电话:浦东 021-58360860 徐汇 021-64812315 普陀 021-62992277 卢湾 021-51036028 静安 021-62496048
上海工商注册网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