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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大致内容如下: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
1.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
2.该外国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该外国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该外国企业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企业简 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5.填写《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设立申报表》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并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内,持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由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和办理登记手续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在30天内持批准证书、登记证和代表证到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的最长期限为3年,驻在期自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算,驻在期满如需延期,外国企业提前60天通过原承办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企业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报告;
3.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正本);
4.该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5.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6.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报表》(样表见附件三)。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和代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1.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2.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3.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
4.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不、含本条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任

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须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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