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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1.寻找合作伙伴2.签订合作意向书 3.审批项目建议书 4.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6.审批合同、章程 7.申请企业代码 8.领取批准证书 9.工商注册登记 9.1 公安局审核印章 9.2 企业代码证书 9.3 外汇管理登记  → 9.4 银行开户 9.5 税务登记 9.6 财政登记 9.7 统计登记 9.8 劳动局备案 9.9 办理用地手续 9.10 注册会计师验资 9.11 海关登记 9.12 工商分局报到
目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的步骤,大体分为前期准备、审批注册、办理各种登记三个阶段。

一、 寻找合作伙伴
    可通过各种渠道,与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广泛联系,寻找合作者。
二、 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三、 审批项目建议书
  根据中外投资各方的合作项目意向书,由合作项目的中方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中方投资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 项目中方上级主管部门报审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2、 投资各方合作意向书
  3、 投资企业项目建议书
  4、 有关主管部门对产品安排的行业归口意见(如需要的话)
  5、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6、 投资各方资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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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批可行性报告
  (独资企业不用审批可行性报告) 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中外投资各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中方主管部门报审可行性报告的请示
  2、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证明书
  5、 投资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 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7、 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地址选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
  8、 有关业务部门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意见
  9、 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或评估报告注意: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须提交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如有基建及改造工程—>基建及改造项目委托设计—>初步设计审批由市规划局、建委审批—>列入计划开工建设由市建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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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独资企业申请由此项开始)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委托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2份):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2份,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2、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此项文件)
  3、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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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批合同、章程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各级政府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报送审批时,中外投资各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此项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独资企业不提供批准文件)
  3、 中外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提供章程)
  4、 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
  5、 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6、 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独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
  7、 名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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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申请企业代码(技术监督局)
  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
  2、 区外经委合同、章程批复

八、 领取企业批准证书
   合同、章程批准后,办理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 外方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银行的资信证明
  3、 中方营业执照
  4、 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5、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6、 合同、章程(含外文本)和附件及批准文件
  7、 董事会名单及董事长、董事的组成及委派证明
  8、 名称登记
  9、 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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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 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
  5、 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
  6、 企业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董事长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 企业住所使用证明,企业住所是租赁的房屋,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期应在1年以上)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9、 凡涉及城市建设(含占地、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和环境保护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
  10、 从事经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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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公安局审核印章

  由所在公司的上级单位或批准该公司成立的外经贸部门开据介绍信,持此信及公司营业执照到上海市公安局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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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企业代码证书

请到上海市技术监督局

9.3   外汇管理登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发之日起30天内,应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 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4、 代码证书 外汇管理局审核上述文件后,填写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开户手续。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在境内其他地区或在境外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请到国际经济贸易局人才开发服务公司(受外汇管理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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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银行开户
     自行选择银行

9.5  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 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 企业批准证书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5、 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请到国税登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分局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是市属或中央属的(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领取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在市局办理登记。其它类型的企业(含外埠三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所在区(县)税务局涉外所办理登记。
      
    外商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是市属或中央属为主体的(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经营管理)的在市局办理登记,其它类型的企业(含外埠三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在所在区(县)的地税局涉外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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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财政管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管理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批准证书
  3、 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本
  4、 企业的合同、章程
 请到上海市财政局外资处
 
  外商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是市属或中央属的在市局办理登记;其它类型的企业在区(县)财政局办理登记。三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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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统计登记
 1、 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 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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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劳动局备案
  请到上海市劳动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
 
9.9 办理用地手续
 为获得土地使用权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9.10 注册会计师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验资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4、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外币帐户、人民币帐户)
6、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
7、银行进帐单
8、法定代表身份证明
注:如是实物出资,需海关报关单、商检部门商检单,物品金额以商检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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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海关登记
海关手续
  (1) 报关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批准证书
  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 企业合同、章程
  4、 批准进口设备清单
  5、 企业验资报告
  6、 外经贸委批复
  (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进出口货物征免申请表
  2、 货物发票
  3、 进出口许可证影印件
  (3) 报关提货需提供以下材料
  1、 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2、 货物发票
  3、 装箱单
  4、 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
  5、 运(提)单
  6、 进出口许可证件
请到上海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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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工商分局报到
请到工商分局报到
您设立“三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自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应持执照到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企业监督科报到。
上海市区县工商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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