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商年检 >>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施行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施行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2006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办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日期由以往的1月1日开始改为从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其中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可处以最高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企业有正当理由的,则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企业年检办法 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我们
资深工商咨询服务 50家政府园区扶持,13年政策解析经验,16000家企业服务案例.....
行业权威品牌荣誉 嘉定、松江、金山等区县招商顾问大使,市级诚信服务企业称号.....
独享财税政策优势 充分享受创 办上海企业独有的财税支持,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版权所有: 上海工商注册网 ©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咨询热线: 400-880-2010   沪ICP05002149
服务投诉信箱: ts@gszc.com.cn    真诚欢迎您对我们工作中的不足提出批评和建议。 上海公司注册 | 上海注册公司 | 工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