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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确认职工因工负伤

一、受理对象
企业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尚未在区投缴工伤保险的人员。
二、申报、确认程序:
1、企业发生职工因工负伤事件后,应立即通过电话、传真或派人等方式将负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负伤时间、负伤地点、负伤过程等基本情况告知劳动人事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如企业不能确定是否为因工负伤,也应立即申报。申报一般不应晚于事件发生后24小时。
申报的同时,企业应做好对受伤人员的救护。对属于重伤事故范围的职工负伤事件,还应按照重伤死亡事故申报处理办法(见另条)进行调查、处理。
2、完成上述申报后,企业填写《职工工伤情况报告表》,连同必要附件(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于职工负伤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送交劳动人事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对情况复杂的案例,企业不能在十五日内提交《职工工伤情况报告表》的,须事先征得劳动保护监察科同意。
3、负伤职工及其家属、工会组织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可以直接向劳动保护监察科报告。
4、劳动保护监察科对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属于职工因工负伤范围的,确认为因工负伤,开具《职工工伤确认通知书》。批复一般在七日内作出,对较复杂案例作出确认的时间将会延长至三十日。
三、复议申请:企业或负伤职工对劳动保护监察科工伤确认结论持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受理机关: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保护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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