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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报告和处理工伤死亡事故

一、 服务对象
在区内注册并座落在区内的企业。
二、办理程序:
1、企业办理重伤列亡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用电话或派人等方法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和初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通知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同时企业应积极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劳动保护监察科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之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后告知企业整理现场,如24小时之内不到现场,视为同意企业自行清理现场。
2、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应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及公司工会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发事故进行调查。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事故由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区劳动人事局、区工会、公安区分局派中参加。
3、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报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劳动保护监察科接到《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审批结案。
4、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重伤、死亡事故档案材料,其内容包括:
1)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 职工重伤、死亡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 技术鉴定报告和试验报告;
5) 物证人证材料;
6) 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 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 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人的检查材料。
三、受理部门: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保护监察科


各服务中心电话:浦东 021-58360860 徐汇 021-64812315 普陀 021-62992277 卢湾 021-51036028 静安 021-6249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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