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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招聘人才审批程序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上海地区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刊播(发布)人才招聘启事(招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须经上海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
二、招聘单位需持以下材料供审核
1、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外地来沪务工经商人员须出示《暂住证》);
2、国家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的审批意见;
4、拟刊播广告文稿打印一式三份(须有外事服务机构人事部门加盖公章;每增加一种媒体,广告文稿增加一份)。
三、外事服务单位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严格遵守“上海市人民政府1996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办理聘用手续。
四、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人才,必须同所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联合招聘,聘用手续由外事服务机构办理。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赴外省市招聘人才,我办负责开具《赴外省市招聘人才批准书》;所招聘人员由当地所属的外事服务机构办理聘用手续。
六、外省市所属的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来沪招聘人才,需提供以下材料供审核
1、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
2、工商局核发的《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批准意见(原件);
4、所在地区外事服务机构的审核意见(原件);
5、拟刊播广告文稿打印一式三份(每增加一种媒体,广告文稿增加一份)
七、经审核批准后,由经办人填写《招聘人才计划表》,我办开具《招聘人才批准书》。
八、招聘完毕后,请将《招聘人才情况反馈表》寄回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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