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手续
科技开发企业是指,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系统实行企业编制和企业管理、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机构。
1.科技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3)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
(5)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科技开发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的文件是:
(1)科技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企业主管机关的申报文件;
(2)组织章程;
(3)资信证明及验资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技术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6)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登记主管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材料。
3.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的手续是:
凡成立全国性科技开发企业、集团,由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成立地方性科技开发企业,由创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科技开发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其经营管理的或者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组织机构、人事管理、工资制度适用国家有关企业规定。
科技开发企业的分立、合并、迁移、经营范围和所有制性质的变更,应当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科技开发企业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手续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