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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一)主要法律依据
1、《合同法》
2、《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
1、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凭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2、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
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由原制订机关修订,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经过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四)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
合同示范文本的发放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六)受理部门
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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