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运输
一、受理
条件:
1、在本市非禁放区运输的,凭市陶瓷杂品公司的提货单副联。(《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京政发〔1986〕156号文件,根据1997年市政府12号令修改,第十三条)
2、运入本市的,凭市陶瓷杂品公司的订货合同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京政发〔1986〕156号文件,根据1997年市政府12号令修改,第十三条)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即时做出批准决定,签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交付申请人。
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即时将不予批准的理由、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三、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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