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申请安全作业证
一、受理
条件:
学习过或正在从事与爆炸相关的专业或工作,并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填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申请人所在的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签署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第5.2.1条款,公安部《关于〈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条)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即时受理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并加盖“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用章”后,由市公安局审定后发给《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第6.2.1条款,公安部《关于〈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实施意见》第四条)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时限:即时
三、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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