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 工商注册政策法规 内资企业注册工商法规 外资注册工商法规 代理记账 工商注册专项审批 工商注册联系我们
上海工商网
 
工商注册热点关注
·企业查名 ·注册资金验资
·开设帐户 ·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变更 ·企业注销登记
·企业年检 ·组织机构代码
·购买发票 ·分公司的设立
·增资增项  
 
代理记帐
· 代理记帐的业务范围
· 代理记帐的服务收费
· 相应的税务代理服务
 
工商注册税务常识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契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税
   

工商注册友情连接
 ·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上海招商网
 ·上海工商行政局
 ·上海财税网
 ·上海市外经贸委
 ·上海厂房网
 ·上海商铺网
 ·创业加盟网
 ·公司注册网
 ·项目投资网

通用网址:上海工商注册


剧毒物品的制造、储运、运输、销售、使用、持有许可证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生产单位
①、本单位的申请报告(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②、国家化工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的批准件(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
③、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条);
④、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条);
⑤、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条);
⑥、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条);
⑦、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条);
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十六条、《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⑨、确保剧毒物品安全生产、包装、运输、储存的场所、设备、设施情况(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⑩、从事剧毒物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二)、销售单位
①、本单位的申请报告(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②、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四邻情况(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九条);
③、剧毒物品存放地点库房结构、安全设施及四邻情况(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二条);
④、经营品种、数量(存储量、年销量)情况(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四条);
⑤、剧毒物品销售安全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第四条、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⑥、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
⑦、从事剧毒物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三)、使用、储存单位
①、本单位的申请报告(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②、使用、储存剧毒物品品种、用途和数量(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③、使用地点、场所位置,安全设施和周围环境、居民情况(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④、剧毒物品储存库房位置、安全设施和周围环境、居民情况(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⑤、接触剧毒物品人员(使用、保管、采购押运)情况(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四章第二十九条、《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⑥、剧毒物品使用、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第十六条、《北京市公安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⑦、处理灾害性事故、案件的应急措施(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
标准:
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剧毒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现场勘察过场地;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提出意见,填写北京市公安局批示表。报分县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将所有材料上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剧毒管理人员现场勘察过场地;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中止审核,将需补充的材料告受理人员和申请人员,补齐后再行审核或退受理人员。符合标准后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意见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批示表填写意见,同时将同意请示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将材料退回。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请示及批示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转告知审核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剧毒管理受理人员、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并将有关文书交分县局治安处(科)剧毒管理受理人员,由分县局治安处(科)剧毒管理受理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各服务中心电话:浦东 021-58360860 徐汇 021-64812315 普陀 021-62992277 卢湾 021-51036028 静安 021-62496048
上海工商注册网 ©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