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收购废旧金属企业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申请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申请组建的理由;
2、房产证明。属于自用办公用房的,应提供产权证;属于承租办公用房的,应提供承租协议;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从业人员登记表、治保会登记表、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治安责任书、平面图、方位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受理告知书》,给予申办人受理告知书,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既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分、县局治安处(科)长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复审。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公共秩序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对分、县局治安处(科)上报的申办材料,公共秩序管理处复审人员经对申办单位实地检查验收后,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特种行业验收报告,并签署意见后,报处长复审,经处长复审同意后,报主管总队长审定。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报主管总队长审定。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特种行业验收报告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后,退公共秩序管理处工作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公共秩序管理处工作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公共秩序管理处工作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分、县局治安处(科)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式办事结果。
对未通过审定,尚须补齐补正材料的,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市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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