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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爆破器材及运输
一、受理
条件:
1、(1)国防科工委批件;(2)上级主管部门批件;(3)是否符合安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标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然后转入审定程序。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定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负责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签发《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交付申请人。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但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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