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禁放区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单位、销售网点
审批程序:申请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复审后,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审定
一、受理
条件:
1、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申请材料(1)主管部门批件;(2)上级单位批件;(3)有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的厂房图纸;(4)厂区周围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京政发〔1986〕156号文件,根据1997年市政府12号令修改,第五条)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报审核人员。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7天
二、审核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验收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提出同意批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照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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