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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拆除爆破作业

一、受理
条件:
1、公司正式定员中,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技术人员1人以上,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技术人员2人以上,有专职的或经政审合格待培训的爆破员10人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为爆炸力学或相关专业,能独立进行爆破工程施工设计、审核及现场组织并具有5年以上爆破实践经验。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为爆破力学或相关专业,能独立进行爆破施工与设计,从事爆破工作3年以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含)以上单位;有固定配合的施工设备和力量;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132号〕第四条)
2、按照规定填写由北京市公安局发放的《北京市爆破行业登记表》、《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登记表》、《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登记表》样表。(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132号〕第九条)
3、申报材料包括:《北京市爆破行业登记表》一式三份;主要行政管理人员每人填写一份《主要行政管理人员登记表》;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每人填写一份《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登记表》,并附本人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或公安部颁发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复印件(审批时将查验证件原件);军队系统单位申请的须持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原件并附复印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132号〕第九条)
标准: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予以受理,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给予申办人受理单。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验收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北京市爆破行业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退受理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北京市爆破行业登记表》上签署同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报上一级备案。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负责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副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北京市爆破行业登记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照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推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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