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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办 旅 游 签 证


  一、请提供:
  (1)有效期至少六个月以上,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正本;
  (2)一份填妥的《签证申请表》(BG-01),并附2X2英寸近照一张(黑白彩色均可)。
  (3)必要时,需提供在华亲属的邀请信;中国旅行社的确认信以及飞机票、在华行程等。(一般情况,申请人不必提供。如需要,领事官员会电话联络。)
  * 请务必认真填写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填写不实或漏填或字迹不清楚,都可能导致拒签或延误旅行。
  二、办理方式及时间
  (1)到馆申请:可以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到大使馆或总领馆办理。办理时间为4个工作日。申请人也可提出加急办理。1个工作日取证,另加收30美元;2至3个工作日,另加收20美元。
  * 不必提前预约。
  (2)邮寄申请:申请人也可通过邮寄向住地所属领区的大使馆或总领馆办理。办理时间为7-10个工作日;除支付正常签证费及附上回邮信封贴好邮资外,每份邮件(包)另加收5美元邮寄服务费。请务必阅读邮寄服务须知。
  三、签证费、有效期(Validity)和停留期(Duration)
  * 大使馆和总领馆不接受个人支票、信用卡。
  * 仅接受现金、Money Order、Bank Check。通过邮寄申请,仅接受Money Order、Bank Check。
  * 向大使馆申请,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Embassy。
  * 向总领馆申请,支票抬头请写:Chinese Consulate。
  * 以下收费标准适用于美国公民和在美国申请签证的其它国家公民。
入 境 次 数 入境有效期 停 留 期 费用(到馆申请) 备    注
一次入境 90天 30天 30美元   通过邮寄办理,每份邮件(包)应另支付5美元邮寄服务费(写在一张支票里)。
二次入境 90天 30天 45美元
  a. 通过邮寄申请签证,除支付签证费,支付5美元邮寄服务费外,还应附上贴足邮票的回请信封(建议使用有查询号码的FedEx,UPS或美国邮政EXPRESS MAIL PRIORITY等)。务必阅读邮寄服务须知。
  * 注意:5美元邮寄服务费不包括邮资。举例:2个人将两(2)份申请(护照)装在1个信封,申请1次入境签证(每份30美元),应支付65美元。
  * 各种费用可以写在一张支票里。
  b. 签证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进中国有效。请根据旅行计划在入境前90天之内申请签证,以防入境时签证过期失效以及由于申请时间过短,支付额外的加急服务费;同时确定好在中国的停留时间。
  c. 签证的停留时间为30天。如30天不够,可在当地公安局申请延长。
  四、在美国出生,具有中国血统的儿童申请签证
  凡在美国出生,且具有中国血统的儿童,如儿童父母有一方已加入美国籍或已取得美国绿卡,该儿童成为美国公民,前往中国应办理签证。首次申请,请提供:(1)儿童护照原件;出生证原件或复印件;(2)儿童父母双方护照原件或个人资料页复印件(包括含有照片页,来美国签证页);美国绿卡原件(如绿卡系复印件,该绿卡应经当地公证员公证,即复印件同原件相符);(3)填妥《签证申请表》(BG-01)一份,交2X2英寸照片一张。签证收费同美国公民相同。注意:此规定不适用于父母有一方持因公护照。
  * 儿童的父母未加入美国国籍或双方均未取得美国绿卡,儿童虽出生在美国,亦被认为具有中国国籍,回中国应申请《旅行证》(BG-03)。首次申请,请提供:(1)儿童出生证原件或复印件;(2)父母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或个人资料页(贴有照片、含有来美国签证)的复印件;(3)填妥《中国旅行证申请表》(BG-03)一份,附2X2英寸近期照片3张。收费10美元。注意:邮寄申请,请阅邮寄服务须知。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或进入许可
  (1)美国公民持有效护照前往香港,如以经商、旅行为目的,在港停留90天内不需办理签证。如超过90天或赴港就业、学习、定居等,必须办理签证。
  (2)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中国公民途经香港,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在港可停留7天,不需办理进入许可。超过7天,需经香港入境处批准。
  (3)在国外已取得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前往香港,停留7天以内,不需办理进入许可。超过7天,可向大使馆馆或总领馆申请停留14天的赴港进入许可。超过14天,需经香港入境处批准。
  * 填表《香港签证申请表》ID 812或新表格ID(E)936A 《Visa/Entry Permit Application Form》一份,照片一张。
  (4)持回美证人士赴香港,应向大使馆或总领馆申请签证。
  * 填表《香港签证申请表》ID 812或新表格ID(E)936A一份,照片一张。
  (6)更多详情,请参阅《申办香港签证(进入许可)须知》;也可参观香港入境事务处网址:
  六、(1)赴华签证的有效期、停留期和入境次数,由领事官员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做出决定。(2) 领事官员有权拒绝不符合中国法律和规定的签证申请;有权改变、取消已发签证并无需说明理由。
  上述说明如有变动,以大使馆或总领馆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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